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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南市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按住宅區徵收百分之六十二及商業區徵收百分之八十案


內政部72.3.1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三四三號函
同一工程可否以不同費率徵收工程受益費,法無明文規定,俟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時再詳予研究。至於本案在不違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原則下,請台灣省政府酌情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