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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房屋主要用途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10.21營署宅字第1040068548號函

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二、有關貴局函詢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檢附建物權狀影本註記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工用」,惟另行查調該建物測量成果圖及使用執照,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廠房、倉庫及員工宿舍,與建物登載有異1節,本案依上開規定,依建物權狀影本資料認定並無疑義,無須再以測量成果圖或使用執照等資料認定,且貴局亦洽地政機關確認建物登記並未有登記不符或需更正之情形,故申請戶檢附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字樣,尚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