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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主管建築機核准,擅自建造之圍牆等雜項工作物,應由何單位查報取締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5.09.14.台內營宇第698493號

說明:

一、復 貴府65.08.02.府建四字第72750號函。

二、關於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建造之圍牆等雜項工作物既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其查報取締應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