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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會函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行為,基於簡政便民減輕審查業務,可否將面積一定規模以內之申請案件,准由本辦法之專業設計及施工人員簽證負責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0.25.營署建管字第056691號

說明:

一、復貴公會90年9月5日建師全聯(90)字第0697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所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另依第8條第2項規定:「審查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三、有關本部86年5月20日台(86)內營字第8672842號函說明二略以:「……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具審查機構查驗人員資格者,其辦理室內裝修合於上開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具其室內裝修面積在十層以下為三百平方公尺,超過十層以上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並在其範圍內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劃分隔者,得經由該查驗人員辦理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簽章負責後,逕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該函所指具審查機構查驗人員資格者應符前開辦法法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