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說明書內附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於未完成開發前,得否核發建築執照疑義
內政部83.12.7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二五九號函
一、查關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規定者,應如何處理疑義,前經本部七十三年二月九日台內密洋營字第三○四○號及及七十七年十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號函核釋在案。其於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前,如有地主申請建照,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詳予說明辦理市地重劃之目的,以及建築可能造成之損害,婉予勸導暫緩申請,以免公私兩受損,本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內密伯營字第三三七五號亦已明示,本案仍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次查為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行政院已核定今後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以區段徵收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興建費用,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並落實都市計畫之公平性。本案都市計畫書既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在未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前,自應依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