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溯自94年1月1日施行疑義
內政部94.6.2台內營字第0940006296號函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係依93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由本部訂定者,該修正案奉行政院令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意旨,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即94年度之使用費於95年辦理課徵。準此,本部於本標準第6條明定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乙節,乃為配合母法之施行日期,使無法令空窗期間,於法制上並無疑義。
內政部94.6.2台內營字第0940006296號函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係依93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由本部訂定者,該修正案奉行政院令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意旨,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即94年度之使用費於95年辦理課徵。準此,本部於本標準第6條明定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乙節,乃為配合母法之施行日期,使無法令空窗期間,於法制上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