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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開發工業區及新開發社區設置專用下水道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88.9.7營署公字第28269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新開發工業區」為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二、本案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未達二公頃,若亦未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指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則毋需設置。惟於其基地內外興建戶數大於一百戶,仍屬前開施行細則所稱「新開發社區」,應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三、至新開發社區原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符合專用下水道之條件,應於申請變更同時,依該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