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0.13.營署建管字第093005964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9月9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930047085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39條第1項第2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前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文,來函所述,有關住戶於一樓處變更建築物外牆,究應適用本條例修正前,抑或修正後第8條之規定乙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住戶違規行為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