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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3年7月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昇降機間併同區劃之出入口防火設備防火性能及遮煙性能疑義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03.18.營署建管字第1040016097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3月10日天(函)發字第1040002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是所詢昇降機間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2項規定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設備,若為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通過遮煙性能之評定及認可,則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三、倘貴公司有個案申請評定事宜,請逕向本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電話:02-86676111)、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電話:06-2008030)、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電話:02-27333141轉763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