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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臺灣省部分)審議疑義

內政部76.6.4台內營字第五○○一九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得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內容全部或部分辦理。本案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範圍如係依前條規定就貴省轄區部分辦理檢討,自可免舉辦省、市都委會聯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