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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物屋頂既存違建自行於屋頂鐵皮內將四周女兒牆壁體以加強磚增高是否構成增建行為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4.08國署建管字第1141064231號函

一、復貴局113年9月27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1370760200號函。

二、有關來函引述本部68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827656號函:「建築物非屬承重牆壁之外牆,將該牆壁拆除重建及原有合法之廠房,其四周原無牆壁,加設鐵門及非屬承重牆壁之外牆,因不構成建築法第9條第4款之行為,免予申領建造執照。……」係就原有合法建築物加設鐵門及非屬承重牆壁之外牆是否應申請建造執照所為之函釋,旨揭既存違建尚非原有合法建築物,自非上開函釋適用範疇。至個案認定疑義,請逕依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