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助儲物空間於申辦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時,綠建材檢討之執行疑義1案,詳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08.03.14.營署建管字第1080000472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8年2月12日立院昌玲字第1080109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次查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10點表2備註規定:「建築物牆體或各種室內裝修材料(基材、表面材)、樓地板面材料之板材如屬綠建材者,均得計入綠建材使用率,但其表面使用之塗料、黏著劑或其他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甲醛釋出量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最大限量值之規定。」,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於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查本部97年8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709號函(如附件)示在案。自助儲物空間於申辦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時,綠建材檢討,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