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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安宮申請坐落於宜蘭縣冬山鄉水源段1037、1039、1038地號(農牧用地、交通用地)等3筆土地部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交通用地,其中水源段1039地號土地為領有農舍使用執照並已套繪管制之土地,有關部分土地擬辦理解除套繪管制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2.03.營署建管字第1040005706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1月27日府建管字第1040015598號函。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並訂有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次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同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查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雖為農舍建築管理階段管制事項,惟其目的係為落實土地使用管理規定,即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或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據以管理,不受原農舍之農業用地套繪管制之限制。至土地使用管理階段,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應檢討之事項及條件,宜由土地使用管理機關考量。

三、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同條例第16條並定有耕地分割之規定,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26日農水保字第1020229253號函>說明三所釋:「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定有耕地分割之例外規定,爰相關案件如合於本條例第16條得辦理分割之條件者,自得依該規定辦理分割,惟仍須受本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限制,即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不得解除套繪管制……。」

四、案據貴府前揭函附本案已興建農舍之冬山鄉水源段1039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耕地,涉及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辦理解除套繪及土地分割事宜,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案土地既屬耕地,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102年11月26日函釋,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先行申請耕地分割,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交通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後,再依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辦理解除套繪。至本案是否合於上開條例第16條得辦理分割之條件,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另本案亦得先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將部分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交通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後,再依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解除套繪。

(三)又本案如未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辦理解除套繪時,本署前於103年2月11日召會研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並提供興建之農業用地辦理解除套繪,該農業用地面積是否仍應達0.25公頃以上」,會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該農業用地面積仍應依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規定達0.25公頃以上,並經本署103年2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32902616號函作成會議結論在案,仍請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