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溫妮颱風造成山坡地建築重大災害,如何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8.28.台內營字第8681578號
結論: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前,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檢具山坡地開挖整地計畫書,向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申請水土保持施工,經施工完成查驗合格,取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即可申請地政機關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此類丙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時,因欠缺周詳審議規範及嚴謹的審查程序,易導致已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之土地,其區位恐有地質、地層構造等不良及使用強度過高、公共設施不足等問題,此為造成類似林肯大郡災害的主要原因。為避免類似災害再次發生,對於丙種建築用地申請建築時,實有必要加強管理。本部已完成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草案,擬即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6條規定,建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該草案並依下列規定從嚴審核,以確保公共安全。
一、建築設計方面: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6條規定,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為確保山坡地建築物公共安全,有關建築設計方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草案(如附件)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組設專案小組從嚴審查。
(二)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尚在施工中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依前揭新規定之設計標準重新檢討,如未達該標準而有安全顧慮者,應由建築師及相關技師再檢討修正補強或辦理變更設計。
二、規劃方面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六十。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酌予調降」。建議縣市政府依前揭規定,斟酌當地地形、地質狀況,除經縣市政府確認無礙安全及景觀者外,應一律將丙種建築用地之容積率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1.6公尺。
(二)依本部79年訂頒之審議規範規定坵塊平均坡度超過55%部分不得建築,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計算。
(三)縣、市政府審查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時,應確實依本部83年10月12日台(83)內營字第8388494號函會議結論,要求其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意旨,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其比例應不得少於百分之30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計算,以改進住宅社區環境品質。
三、雜項工程方面
(一)水土保持計畫書應依照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擋土設施為建築物整體設計必要且位於臨道路部分高度在6公尺以下者,得由建築師簽證負責;臨道路部分高度超過6公尺或擋土設施位於建築物後側臨坡腳者,應由大地、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等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督飭起造人設置大地工程監測系統,以觀測其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地層變位及地下水位變化情形,避免災害之發生。
四、管理維護方面:對已完成建築之山坡地住宅社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輔導其成立管理組織,並委請相關專業技師定期進行構造及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