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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依建築法規停止使用之建築物經制止不從,移送法辦對象疑義乙案,請參照本部74.02.09.台內營字第290096號(註一)、75.11.21.台內營字第454375號函(註二)意旨逕為核處,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1.17.台內營字第670165號

說明:復 貴局78.01.07.北市工建字第601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