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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共同取得同一國宅之產權,其共同持分人間之轉售疑義

內政部83.2.28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七六號函
按繼承係屬繼受取得,當不受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但繼承人將繼承所取得之國民住宅產權轉售與第三人時,則應受國宅條例等有關規定之限制。本案國民住宅繼承人因繼承而依法聲請登記為分別共有登記後就其應有部分間之轉售,承購人除該國宅之應有部分外,仍須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惟可不受本部80.1.22台(80)內營字第八九○七五三號函有關「以一人之名義辦理產權登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