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申購戶經他人收養又與生父母共同設籍,其生父母是否應視為共同生活直系親屬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內政部83.5.6台內營字第八三○二七六三號函
按直系親屬係指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直系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雖非源於上開法條所稱之「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然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明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復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案申請人其與養父母之法律關係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視同直系血親,其養父母有無自有住宅應併同查核,而無須查核生父母有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