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民屢有反映部分農業設施之建築構造及其使用屬性,得有檢討無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必要性,爰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經本會洽商建築主管機關,舊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審認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農委會函 103.12.30.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說明:
一、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定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即有涉及建築行為者,始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倘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縱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亦無須申請建築執照。爰「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場、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廠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之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場、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汙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免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如圖例2):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 ,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三、請惠予一併轉知貴轄建築主管單位配合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