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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共有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嗣後因辦理共有農業用地分割致面積小於0.25公頃,得否據以辦理基地面積、範圍調整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5.24.營署建管字第1010027469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1年5月2日水保農字第1011809800號函轉貴公所101年4月24日鹽鄉建字第1010004618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所所詢旨揭事由,查本署101年4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912號函附「研商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得否逕由擬解除套繪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並免取得該使用執照之其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疑義案」會議紀錄,於結論二引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意見略以:「一、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無論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或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爰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1比9比例,且達0.25公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在案,是本案仍請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