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工廠其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及長度疑義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7.21.台內營字第088858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1.05.13台建師技字第281號函辦理。
二、特定建築物(包括工廠)應臨接之道路寬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已有明文規定,建築基地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其臨接道路部分之長度,應就同編第一百十七條各款用途,依第一百十九條表列分別核計樓地板面積,並以其中限制較嚴者為準,用符實際。
內政部函 71.07.21.台內營字第088858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1.05.13台建師技字第281號函辦理。
二、特定建築物(包括工廠)應臨接之道路寬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已有明文規定,建築基地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其臨接道路部分之長度,應就同編第一百十七條各款用途,依第一百十九條表列分別核計樓地板面積,並以其中限制較嚴者為準,用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