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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9.06.台內營字第0930086051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93年7月23日(93)十三會字第0954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設置之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其餘條文尚無明定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故除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得自行擇用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

三、查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放,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同編第七十六條業有明文,故防火門無論設置於何處,均應符合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另「……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之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本部86年9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收錄於本署編之九十三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70)業釋示有案,請依該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