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執行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111.03.2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3月3日111(威)字第1110001號函。
二、來函既稱昇降階梯間及挑空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上,故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3項規定,先予敘明。另依同條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昇降階梯間或挑空部分依該項規定區劃之防火設備尚無要求阻熱性及遮煙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