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民眾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是否得申請租金補貼1案
內政部營建署98.11.2營署宅字第0980073903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及本署98年8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80052123號函略以:「考量申請租金補貼者之經濟狀況較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之意旨,若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者,其原申辦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遭法院拍賣,惟因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致未能提供清償證明,得不受本規定第14點第4款之限制。」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申請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者,若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則不受「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