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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住宅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主要用途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6.8國署住字第1150054392號

一、復貴府115年5月26日新北城住字第1150947159號函。

二、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略以,申請加入旨揭計畫之租賃住宅應符合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機關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經查貴府詢問之個案,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屬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主要用途為「工商服務業(工商服務及展覽業)」,倘出租人檢附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已載明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尚無與上開規定牴觸。為鼓勵房東參與旨揭計畫,得依上開規定並經貴府審認後加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