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變更設計案件適用法令執行有關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8.01.台內營字第8480188號
結論:
案由一:建築法第36條疑義:
01.逾2次以上之通知「改正」而未予「註銷」申請案,是否仍准予適用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
02.「退件」而非「改正」,與建築法第35條之改正處分不同,如申請建照案所附書件未符建築法第30、311條、312條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等規定而由建管機關以「退件」處分,有無建築法第36條之適用。
說 明:依據台北縣政府84.05.25.84北府工建字第140355號辦理。
決 議:
01.申請建造執照所附書件,經審查後,未符合建築法第30條、31條、32條規定要件者,得予退件處理,至是否依建築法第36條「註銷」乙節,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退件理由本於職權核處。
02.主管建築機關僅以「通知改正」,而未依建築法第36條「註銷」之案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自仍適用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說明二。
案由二:本部82.01.12.台(82)內營字第8106219號函、83.03.10.台內營字第8301355號函、82.05.04.台(82)內營字第8302383號函(己停止適用詳附錄一)、82.07.16.台(82)內營字第8203782號函是否仍屬有效。
說 明:依據台北縣政府84.05.25.84北府工建字第140355號函辦理。
決 議: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不增加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用途不變更者,原則依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辦理。
案由三:已領得建築執照申請變更設計涉及01.增加基地面積。02.增加總樓地板面積。03.增加樓層數、夾層數。04.增加建築物高度。05.涉及都市計畫容積管制。06.涉及節能法規。07.涉及停車空間檢討計算。08.涉及高層建築等情況應如何辦理。
說 明:依據台北縣政府84.05.25.84北府工建字第140355號函辦理。
決 議:同案由二。
案由四:原核准基地周圍永久性空地未開關,領得建照後永久性空地己開闢,是否准予重新核計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或原未以永久性空地檢討,日後可否再予檢討增加。
說 明:依據台北縣政府84.05.25.84北府工建字第140355號函辦理。
決 議:關於原未以永久性空地檢討,日後可否再予檢討增加乙節,在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得准予變更設計,惟所增加之面積應按行為時之法令檢討。
案由五: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申請變更設計,增加第2期(合併)建築基地,僅將原核准允建範圍內(未使用之允建容積面積),增加樓層數,有否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4.06.12.84建四字第74050號函辦理。
二、本案於80.10.22.領得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發給汐建字第1515號建造執照基地座落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當時申請係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並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為地下叁層、地上貳拾參層建築物,其於83.02.01.申請變更設計,增加第二期(合併)建築基地,僅將原核准允建容積範圍(未使用之允建容積面積)增加樓層,惟因辦理市場設立變更,自83.07.19.公告修正市場設立。本案開始84.03.16.該府核准市場設立變更案止,其間並未中斷,適逢83.10.28.台(83)內營字第8388526號函發布高層建築物之規定。是本案變更設計得否適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請討論。
決 議:於法令變更前已申請變更設計案件,增加基地面積,如係為配合都市計畫整體街廓開發規劃,依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案由六:台北縣土城市都市計畫「市一」預定地內,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所申請之建造執照案,因建照開放空間預審奉准已逾6個月之法規時限,且適逢土城都市計畫公佈實施容積管制,本案有否適用原建照預審時核准內容之規定,適用未實施容積管制前之法令,請討論。
說 明:依據申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4.06.21.建師全聯(84)字第265號函辦理。
決 議:查本部82.09.29.台(82)內營字第8287102號函釋「關於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已申請預審及未審定案件…其檢附之書圖文件符合建築法第30、31、32條規定者,視同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是本案原申請預審案件既經核准,依上開部函意旨,仍有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