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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第2項所列「耐燃三級以上」是否包括「角材」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7.19.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

說明:

一、復大會102年7月4日工程訴字第10200236890號函。

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附表說明二所明定,將內部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物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角材,非屬上開規定所稱內部裝修材料。

三、另同編第86條第2款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如屬依該款規定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分間牆,各種構成材質均應為不燃材料或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耐燃一級規定,本署89年10年5日營署建字第41026號函業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