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統一規定省市政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合作運用眷村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有關配售有眷無舍國軍現役軍職人員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81.8.22台(81)內營字第八一0四三一七號函
省市政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合作運用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有關國防部分回部分國宅配售戶之貸款,除原眷戶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第伍點執行要領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配有眷無舍官兵部分,如其需辦理國宅貸款,自應依國宅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81.8.22台(81)內營字第八一0四三一七號函
省市政府與國防部簽訂之合作運用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有關國防部分回部分國宅配售戶之貸款,除原眷戶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第伍點執行要領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配有眷無舍官兵部分,如其需辦理國宅貸款,自應依國宅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