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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如何計算

內政部72.11.11台內營字第一九一八○二號函
本案業經本部於十一月二日邀集行政院經建會、法務部、台灣省住都局、台北市政府國宅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左:關於「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其計算方式舉例如下:「如國民住宅及其基地總成本為一百萬元時,提撥款應為二萬五千元,其售價即為一○二‧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