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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有零售市場用地經獎勵私人投資興建辦理,並已申請作多目標使用,該零售市場用地得否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乙案

內政部95.1.20台內營字第0940088258號函

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規定,接受基地係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可建築土地而言。本案經獎勵私人投資興建辦理之私有零售市場用地係屬可建築土地,且上開二辦法亦無相關限制規定,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要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