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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93年12月6日研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一)疑義乙案

內政部94.1.24台內營字第0940002371號函
查本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說明3所指三項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係為例舉式。至於本部93年12月6日研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一)有關「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其須申領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至公共設施用地係由政府開闢者,依本部上開函釋說明2,於用地依法取得後,即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