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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應有道路通達」,其道路定義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36款是否相同,且是否應有供公眾通行之性質等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30.營署綜字第1030030329號

說明:

一、依據貴處103年5月9日營金環字第1030002319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次依本署97年5月20日營署綜字第0970024200號函說明三:「旨揭辦法(93年6月16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中所稱道路並非僅包括計畫道路,亦包含現有巷道及私設通路」,先予敘明。

三、承上,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應有道路通達」,其「道路」定義依上開本署97年5月20日函示,應包含現有巷道及私設通路,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之定義不同。

四、至基地如未臨接建築線,為連通建築線,經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給予起造人60年之通行,雖連接方式並非供公眾通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之「應有道路通達」1節,依前開本署97年5月20日函示及102年7月1日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立法意旨,應無上開所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