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為辦理「藝都表演村」申請核發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3.22.營署建管字第094001078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2月23日府城使字第0940031397號函。
二、按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9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前項安全檢查應併同檢查項目及檢查結果簽證作成安全檢查報告書辦理申報。檢查合格且保證證明文件在有效期限者,發給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之核發及安全檢查之複查、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安全檢查之機構或團體。」本案貴府考量專業需求,擬請相關公會推派代表組成小組,協助處理提供意見,當無不可,惟核發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所為之行政處分,仍屬貴府之權責,是貴府前揭號函所載「經小組審查合格者本府即發給檢查合格證明書」,自有未宜。
三、另本案所提組成小組協助處理之方式,非如貴府前揭號函說明一所稱,依據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