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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第二節所列建築物(即供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使用之建築物)留設空地疑義。

內政部函 67.05.18.台內營字第786249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67.04.14台建師技字第221號函辦理。

二、供上開用途使用之建築物應留設之空地,依該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並參酌此項規定原意,其觀眾席設於避難層者,該建築物應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留設前面空地及側面空地其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該建築物之避難層依同規則同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之出入口與出入道路連接部分,仍應按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退縮之標準予以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