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租賃住宅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主要用途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1.11.01營署土字第111008456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0月20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295857號函。
二、、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本計畫之租賃住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參照本署106年11月15日營署宅字第1060110055號函釋略以,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倘申請人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店鋪、停車間」,因主要用途不符上開規定,不得以該房屋申請租金補貼。合先敍明。
三、依據上開執行要點規定及參考申請租金補貼房屋主要用途函釋,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該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之主要用途,應與執行要點所定主要用途完全相符,且房屋稅單等證明文件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主要用途涉及兩種或以上用途同時存在,例如:「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或「一般事務所或工商服務業」等情形,因「主要用途均相符」及「全部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兩要件兼具,原則尚無不可。至主要用途與執行要點規定不完全相符者,例如:「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及停車場」等,因與執行要點規定不完全相符,考量建物主要用途涉及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恐逾本計畫實務執行機關及委任業者專業範疇,為免出租人觸法,並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故不符上開執行要點規定。另提供舉例1份供參(如附表)。
四、有關貴府函詢「審查租賃住宅資格時,其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主要用途,涉及兩種或以上用途同時存在之情形,且其房屋稅單等證明文件已載明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符合執行要點規定」1節,請依上述規定辦理。惟倘其主要用途與執行要點規定雖不完全相符,但其符合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9點第1項第1款第1目用途使用(例如「住」、「住宅」等)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房屋稅單等證明文件載明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則應依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辦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