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99.05.13營署建管字第0990030181號書函
說明:
一、復台端99年5月5日函。
二、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所明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條例第 36條第8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另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條例第35條所明定,又按「議事紀錄: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左:(一)會議名稱及會次。(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五)列席人姓名。(六)請假人姓名。(七)主席姓名。(八)紀錄姓名。(九)報告事項。(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十二)其他重要事項。」為會議規範第11條第1項所明定,故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