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公司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4.0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0332號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6日府授都住字第1030272127號函辦理。

二、按「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43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3條、第51條第1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四、卷查貴公司聘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之認可證逾期已失效力,依條例第43條規定,不得受聘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管理維護事務,致使貴公司聘僱領有本部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不足,不符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違反條例第43條第1款規定,爰請依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於文到後1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登記證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對本處分如不服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由本部向行政院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