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廿三條未修正前,不得授權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細部計畫
行政部67.2.7臺六十七內字一二八○號函
本案照內政部下列會商結論辦理:「台北市政府建議修訂都市計畫法第廿三條規定直轄市細部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實施乙節,以目前情況言修法不適時宜,應俟將來通盤檢討修正該法時,再予詳慎考慮。至於該法第廿三條未修訂前,先行授權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細部計畫乙節顯與同法第八條規定不合。又計畫自行擬定自行核定,難免有失客觀公正,萬一發生偏差,勢必嚴重影響都市之健全發展,甚而妨礙人民權益,故前開建議似不宜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