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辦理「麻豆市區收集水路新建工程」因地主不同意以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提出異議,報請本部核定一案
內政部108.11.13內授營環字第1080820306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8年10月23日南市水工字第1081202742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另大法官釋字第440號解釋略以「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
三、依前開意旨,本案土地之箱涵工程施作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