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住宅承購戶,於簽妥貸款契約,在未達攤還本息日期前,放棄承購由政府收回另行配售;該項住宅已發生之貸款,在政府收回管理期間,可否免計利息


內政部70.1.12台內營字第五六九三九號函
按國民住宅之承購人,其就承購國民住宅所應負擔之義務與應享受之權利,除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應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國民住宅收回改善,在政府管理期間,尚未與新承購人成立契約者,無從令其負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