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88年5月1日實施建築用防火門檢驗後,前經本部審核認可並仍於核准期限內之防火門得否使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7.13.台內營字第8873842號

說明:

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8年7月1日標檢(88)三字第14550號函辦理,併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8年6月11日(88)油工88060365號函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年6月25日聯合防火陳字第002號函。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商品分類號列四四一八、二○、○○、○○木製門及門框及門檻(檢驗範圍限建築用防火門高三公尺乘寬三公尺以下)等五項商品為應施進口、國內市場出廠檢驗暨品質管制、分等檢驗商品品目,並自88年5月1日起實施。前經本部審核認可之甲、乙種防火門,如非屬前開檢驗範圍,依本部認可使用內容及核准有效期限辦理;至屬檢驗範圍者,於未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前得否使用乙節,經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該局於88年7月1日以標檢(88)三字第14550號函復,略以:於列檢日期前已進口或出廠銷售者並不違反商品檢驗法之規定;惟於列檢日期後始進口或出廠銷售之建築用防火門應符合該公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87年12月9日檢台(87)三字第23102號公告)之規定,否則即違反經濟部主管之商品檢驗法。是屬公告檢驗範圍之建築用防火門,於88年5月1日前已進口或出廠銷售者,得依本部審核認可通知書辦理,如於88年5月1日後始進口或出廠銷售者,縱經本部審核認可且仍於核准有效期限內,仍需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三、影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87年12月9日檢台(87)三字第23102號公告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8年7月1日標檢(88)三字第14550號函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