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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農舍坐落土地因政府辦理重劃逕行變更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其配合耕地可否逕為解除套繪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5.29.營署建管字第0960027686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49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6年3月30日府建管字第09600650550號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490號函示:「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乙種建築用地並未容許作農舍使用,故為符合土地管制之法制,農舍坐落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其農舍用途亦宜配合變更,合先說明。三、已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變更為住宅,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其原配合耕地自得依規定辦理解除管制,本署94年12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67768號函已有明示,準此,本案建議應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後,其配合耕地始得一併解除註記列管。」在案,請據以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