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該業申請營業登記,其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標明為「住宅、住房、集合住宅」等用途使用者,請准予此照本部67.08.24.台內營字第803359號函之規定,免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12.15.台內營字第820043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67.09.23.台區水公會田總字第67371號函辮理。
二、本案申請為水管承裝商營業登記使用之房屋,如純係作為辦公使用,不影響住宅區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且不增加原設計樓地板承載荷重而無安全之虞者,准比照本部67.08.24.台內營字第803359號函之規定,免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手續,但國民住宅仍應依本部67.05.08.台內營字第783843號函之規定,不得變更其用途作為辦公或營業使用。
三、檢附本部67.05.08.台內營字第776496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