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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國民中小學興建廁所及廚房請准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1.05.台內營字第47044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0.09.21.(70)高市府教三字第023111號函。

二、按學校興建廚房與廁所,如屬單獨建造,既不因此增加學校人數,得免將廚房與廁所之樓地板面積,計入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