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基地於商業區二面臨接道路時,於建築技術規則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前所留設之三公尺防火巷(註),如符合修正後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之規定者,可否准予增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3.04.台內營字第14268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1.28建四字第4753號函。
二、按增建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僅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而已,是縱令其增建行為發生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後,要於適用同編第一一○條有關防火間隔之規定時,仍應審酌其公共利益為之,不得任意變更以從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