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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陳進春君陳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規定1案

內政部107.03.16.內授營綜字第1070804798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2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1070204683號函。

二、 實施建築管理前,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建築物且無使用執照者,是否得認屬合法農舍,應依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程序辦理,故民眾所陳農舍就地重建事宜,即應以此為前提;至農舍「重建〕倘涉及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新建」及「增建」等建造行為,及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分期興建」之情形,貴會首揭函說明四亦表認同,惟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農舍,如涉及新建或增建,究應如貴會首揭函說明三四無須再行申請審認農民資格或仍應受上開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有關分期興建規定之限制,因涉及農地管理及興建資格,建請貴會後續視需要釐清。

三、另民眾前已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實施建築管理前應如何認定為農舍事宜電洽本屬承辦單位了解相關規定,本署並已口頭告知民眾設及合法建物認定是一需洽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據悉民眾稱奇所有農舍係民國60年間或更早興建,故旨揭陳情事項似指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貴會首揭函說明二所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則係關於實施建築管理後之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