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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基地內兩棟建築物非同一起造人,可集中興建共同使用之防空避難室,但其內部空間,進出口及共同通路不得加以隔絕。

內政部函 63.10.09.台內營字第599421號

說明:復貴廳63.08.17.建四字第9722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