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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師申請核發開業證書,在專科以上學校服務者,應檢具講授建築學科之主科認定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3.05.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87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3年4月30日府建管字第1030067753號函辦理。

二、依據建築師法第7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2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7條所稱具有2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2門主科累計各2年以上。」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3款定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開設之建築學科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是本案有關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建築學科」之主科,請參考上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所定建築學科內容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