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會函陳「建築師法第28條之執行事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會員退場機制,應該由各公會會員大會修改章程處理,不宜以行政命令強制執行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1.16.營署建管字第1010002949號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1月10日台建師法字第86號函(本署收文日期為101年1月11日)。

二、按建築師法第36條規定:「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是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自得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