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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與民法一般消滅時效規定疑義案

內政部89.5.16台內營字第八九○六○五六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期限並未適用民法規定,並無疑義,仍請依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台(八一)內營字第八○○四○六○號函釋事項辦理。另為配合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請貴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積極行使請求權,以符工程受益費徵收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