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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其他公用事業」是否包括家用氣體燃料之瓦斯事業疑義

內政部80.5.29台內營字第九二一八八一號函
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0.5.20工(八十)七字第○一六四八○號函復略以: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煤氣係屬公用事業。煤氣事業之定義,依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係指「利用煤炭、焦煤或其他物質製造之可燃氣體,以導管供應之公用事業而言。利用天然之可燃氣體,以導管供應之公用事業,視同煤氣事業」。準此,家用氣體燃料之瓦斯事業自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他公用事業之一種。惟其事業之使用土地,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規之規定。